(二)市科工贸信委现场考察,出具项目正常进行与否的意见;
(三)市科工贸信委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实际到账资金;
(四)市科工贸信委将拟配套项目名单提请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之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科工贸信委受理和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六)根据公示结果,由上述两部门联合提出配套资金计划草案;
(七)将上述配套资金计划草案提请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市科工贸信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配套资金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九)市财政委凭项目合同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市财政委委托金融机构对配套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配套资金要采取专用帐户、独立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工贸信委签订配套资金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市财政委按合同规定,将配套资金拨入项目专用帐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项目合同书中配套资金使用计划与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七章 信息通报
第二十三条 配套资金进展情况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市科工贸信委负责收集汇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立项,配套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等信息,定期报送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八章 拨 付
第二十四条 配套资金的核拨要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下达相结合,按年度核准、拨付。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国家立项且项目资金到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就可向市科工贸信委申请配套资金。市财政委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审核结果,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核拨。
第九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委和市科工贸信委,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