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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苏政发〔2011〕84号)


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太湖流域防洪规划》、《太湖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中确定的骨干引排河道配套工程。为确保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实施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对提高望虞河行洪能力和流域水资源配置能力,保障流域和区域防洪安全及水资源利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可有效缓解望虞河“引江济太”与地区排涝之间的矛盾,基本消除望虞河西岸排水对“引江济太”入湖水质的影响,有效增加入湖水量,提高“引江济太”效率。工程沿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望虞河西岸控制工程位于苏州市和无锡市境内,涉及常熟市、苏州市相城区、无锡市锡山区和无锡新区的9个镇(街道)。工程建设初步征地、占地范围由省水利厅及设计单位明确,最终按国家批准的范围执行。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新栽种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进行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省水利厅以及设计单位,认真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工作,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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