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长输、公用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他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长输、公用管道的安全管理,确保长输、公用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和《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的要求,现就开展本市长输、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及使用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摸家底,建立档案
各使用单位应于即日起开展本单位在用长输、公用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摸清本单位在用长输、公用管道分布状况。并根据《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格式,编制本单位在用长输、公用管道管理档案,并将管道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后填写《长输、公用管道普查汇总表》(见附件)。对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长输、公用管道,应及时至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工作;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长输、公用管道,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尽快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使用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在用长输、公用管道的安全管理。要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长输、公用管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动态信息化手段提升长输、公用管道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检验,年度检查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长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年度检查计划,并切实执行。
(一) 开展定期检验工作
本市长输、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要求,开展本单位长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职主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本单位长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并于3年内完成本单位全部长输、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