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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小城镇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示范小城镇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建成生态镇作为工作目标,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亲自抓。制定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的工作计划、方案,并定期检查落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
  编制和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是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创建生态镇的必要条件。示范小城镇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同时,应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修订小城镇环境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应遵循"三区联动"的原则,统筹考虑示范小城镇市政及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农民居住社区三区建设应体现节能、环保、生态理念,实现能源多级利用、污水及垃圾综合处理与再循环利用。
  2011年6月底前,第1至3批示范小城镇要全部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2011年10月底前,第4批示范小城镇要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环境规划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示范小城镇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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