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小城镇配套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集中供热锅炉房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要向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申请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设施亦采取分期验收的方式。
(三)区县环保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帮助示范小城镇做好有关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示范小城镇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示范小城镇污水治理,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示范小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示范小城镇的农民生活居住区、示范工业园区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实现污水全收集。具备污水收集条件、发展养殖业的农业产业园区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并接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按照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处理后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示范小城镇项目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应达到95%。
(二)示范小城镇自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安装进出口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对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实时监控。对2万吨/日以上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照相关要求建设中控平台。
(三)乡镇(街道)所辖的未纳入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区的村庄,要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式、低成本、宜管理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力争今年内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创建国家级和市级生态镇的乡镇(街道),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应分别达到70%和50%。
(四)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外不允许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工业企业应逐步向园区集中。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示范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未规划建设示范工业园区的小城镇,禁止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原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逐步从小城镇迁出。
六、实现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