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对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集力度。要配齐收储运设施设备,采用密闭、压缩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
(二)构建每户分类、社区收集、街镇转运、区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收储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生活垃圾收集后应集中到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进行处理,禁止简易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对医疗废物要做到安全处置。未纳入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区还迁范围的村庄,要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0%。
七、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控制空气污染
(一)示范小城镇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生物质能、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达到100%。
(二)结合城市供热规划和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小城镇供热热源应以热电联产或清洁能源为主,尽可能利用地热能源,示范工业园区应实现余热循环利用,保证空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加强示范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一)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二)要有效保护区域内的绿地、林地、古树名木、各类植物和绿化设施、湿地、河流、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在示范小城镇建设中对林地、绿地、湿地和山地植被的侵占和破坏。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保育和修复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景观,不得将自然保护区土地作为出让区开展项目建设。
(三)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畜、水)产品生产,加强秸秆多级利用,提高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工作。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林)产品、水(海)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比重要大于60%;农业灌溉用水100%达到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示范小城镇农用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应分别在250公斤/公顷每年、3.0公斤/公顷每年以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排放达标率应达到75%以上;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