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组建街道办事处“两站一中心”,开展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协调的物业管理事项等。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街道办事处交办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老旧小区新建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建筑的规划审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老旧小区的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的拨付及投资评审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老旧小区内乱搭乱建的查处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老旧小区简易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老旧小区内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老旧小区内健身设施的配置和维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简易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管部门,根据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简易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成立“两站一中心”组织实施。
(一)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投诉调解站负责受理并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将矛盾化解、解决在基层,促进社区和谐。
(二)街道办事处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负责为辖区内实行简易物业管理的业主提供房屋排险、下水管道堵塞及水电故障排除等有偿应急维修服务。
街道办事处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应配备专业人员和抢修设备,建立起与各专业维修公司的联系网络,有效解决群众应急维修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无人管理的老旧小区实施以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为主要内容的简易物业管理。
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管理的老旧小区,应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为实施小区物业管理提供基本条件。物业服务用房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