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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规定线路接送学生,严禁超员或者更改运行线路。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其他机动车遇接送学生车辆时应当让行。
  第十八条 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行为。学校应当按照车辆载客定额组织学生乘车,严禁车辆超员离校。驾驶人在接送学生途中严禁超员运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查路巡,及时发现并查禁超员行为。
  第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及时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禁。
  第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不得搭乘社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接送学生车辆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数量。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其他接送学生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对参加本区县行政区域外教育活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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