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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在煤炭企业未兼并重组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其非法违规生产;对非法违规擅自组织开工生产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要求,切实做好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杜绝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坚决杜绝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六)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各产煤区(市、县)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同时,在兼并重组期间免征印花税。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二)根据规划和兼并重组规模,将整合矿区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办理。

  (三)国家、省、市对兼并重组企业集团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查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贴息资金支持。

  (四)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采掘机械化改造,对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生产能力,可以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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