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市推进“三个建设年”活动,落实“简、优、限”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和项目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22号)、《贵阳市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在2008年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各区(市、县)建议市级下放的相关职权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6月9日市委常委会议、201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管理权限的通知》(筑府发〔2011〕4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阳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筑府发〔2011〕45号)。为确保清理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现将加强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简、优、限”工作要求。结合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抓紧组织各部门对各项办事程序及相关环节进行再审查、再改造,对审批项目的程序进行规范,优化再造流程,大力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使我市在西部省会城市中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最简化、流程最优化、时限最快捷、收费最低廉,同时明确具体的审批内容、设定依据、数量及方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审批程序及流程、办理时限、证件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及年检,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对转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服务。各部门内部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处室,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规程,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加强后续服务,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监管失控和群众办事不便的问题。
三、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指导。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制度,以免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后出现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