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利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的下列企业:
(一)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四)其他创新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权和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或采取其他与企业股权价值相关联的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是指企业参照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