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四)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五)绩效奖励,是指企业完成绩效考核目标后,将税后利润超额部分按规定比例计提激励总额,自批准之日起分年度匀速奖励给激励对象。
(六)增值权奖励,是指企业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即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根据其持有增值权份额和所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度,作为由企业支付的行权收入。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含50%)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五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
(二)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
(三)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四)近3年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且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政府国资、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