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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十九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六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以绩效奖励方式实施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第二十一条 绩效奖励的年度兑现总额将不超过企业对应年度净利润的20%。绩效奖励兑现期间,应当以企业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为前提,并不得出现亏损。

  激励对象享有的尚未兑现的绩效奖励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第七章 增值权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增值权奖励方式实施激励的,激励对象持有增值权的授予价格以企业财务年度期初每股净资产的价值为标准。

  在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3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得低于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格。实际行权价格以激励对象选择行权时每股净资产的价值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增值权兑现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以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第二十四条 企业每年可以将代表不超过其总股本30%的虚拟股份增值权授予激励对象。账面价值增值权的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企业对应年度净利润的20%。

  每期授予的增值权的等待期不低于1年,行权期不低于3年,激励对象依据规定的行权条件和安排分批匀速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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