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方法;
(六)股东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的,还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激励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年度行使情况等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国有控股股东有监事会的,应当同时报送公司控股企业监事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控股股东对企业激励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原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
三条的规定,实施技术折股。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经批准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不低于20%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股权奖励方式实施激励的,激励对象取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所需支出不纳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