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加强本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是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围绕本市建设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按照《
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将本市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统一平台管理,根据“新人严格把关、老人逐步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人员招录、培训、资格管理和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努力塑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全面提升本市行政执法水平。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完善认定审核程序,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的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单位,方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二)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现有事业单位中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单位逐一重新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单位,赋予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单位,不赋予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逐步重新调整和明确职能,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