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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完善认定审核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市级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不够明确的事业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和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统一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级主管部门)

  (四)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经确认后,市、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将系统内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区县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名录信息汇总统计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级主管部门)

  (五)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根据本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建立以行政机关执法为主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对现有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其执法职责,逐步剥离其公益服务职责。同时,规范机构设置,推进处罚权相对集中和部门内综合执法,从严核定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今后不再批准新设立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

  (六)规范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完善适应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非在编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清理规范协管员队伍,避免协管员等人员替代行政执法人员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编办)

  (七)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对经梳理并按照程序认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招录平台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严把进口素质关,把全市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招录工作统筹起来。对新进行政执法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外,一律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新进人员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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