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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培训平台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培训平台,将本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岗位公务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但目前尚未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并纳入该平台进行统一培训。健全完善制度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指导,注重考核监督,努力提高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

  (十三)健全完善培训管理机制。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法宣办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研究提出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该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公务员局承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负责新招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科目的初任培训及实习带教,行政执法单位处级领导的任职培训,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职培训年度必修课和选修课计划的制订。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安排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研究安排在岗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并安排所属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的实习带教。

  各区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区县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办及区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分工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法宣办、各级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完善培训考试制度。对新进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凡新进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负责培训和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市政府法制办颁发《行政执法证》。

  对全市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结合轮训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合格的,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要离岗培训并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并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将其调整至非执法岗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各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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