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五)严格定期轮训换证。全面培训和考试后,对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证》定期更换制度。将定期换证与行政执法人员轮训考试相结合,对轮训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换发《行政执法证》;轮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行政执法证》。申领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轮训考试不合格的,其所在单位不得为其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推进培训评议监督。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市有关部门加强培训管理工作的监督、培训机构的评估、培训内容的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效果的评估等。(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过错责任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探索监督途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二是按照文明执法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作出有损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三是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的具体行为规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八)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一是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评议考核范围。二是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制度。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级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三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