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由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法制机构制定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政风测评部门应当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执法单位作为重点测评对象,每年进行一次政风测评;对其他行政执法单位,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政风测评。(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级主管部门)
(二十)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单位要对非在编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仍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要依法处理。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各级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二十一)建立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建立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申领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本单位全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该系统,所录入的信息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严格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不予换发《行政执法证》。同时,要加强对申领国家部委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单位的管理,其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证申领情况和国家部委组织培训考试情况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编办)
六、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二)落实工作责任。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贯彻落实责任制,充实市、区县法制监督保障力量,切实搞好本区县、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二十三)抓好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