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沪发改价管[2011]010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11]339号)收悉。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09]62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的运价。具体通知如下:
1、市区出租汽车起租费由12元调整为13元;区域性出租汽车起租费由10元调整为11元。
起租里程和超起租里程的运价标准均不作调整。
2、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仍按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经[1998]088号)和《关于核定本市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试行运价的复函》(沪价公[2001]00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