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法
(一)自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二)抽查。
被抽查的单位由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后,另行通知。抽查采取下列方式:
1.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抽查单位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及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