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行为,取消捆绑收费。
3.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小于50公里。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在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种、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