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建议。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认真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政府纠风办。对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由政府还贷公路变更为经营性公路,或名为政府还贷公路实为经营性公路的情况,也要如实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直接管理的收费公路(指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和内蒙古高路公司管理的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的填报,并负责核实、甄别、汇总全区收费公路调查摸底情况,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属本级政府权限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属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对经批准取消收费的公路,各盟市要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妥善安置收费人员;对需要降低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年限的,要责成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