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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教〔2011〕59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河北文化艺术品位,激励舞台艺术精品生产,保证我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剧目,以及监管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或向社会通过募捐等多种方式筹集,用于支持入选省级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剧目创作生产、宣传推介、展演和深加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和分配通过编制预算实施,实行预算项目库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项申请,逐项评审,科学评估,择优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考核,接受审计、财政、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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