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艺术品种包括戏剧、歌舞剧、音乐剧和杂技曲艺、皮影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剧本创作、改编和购置;
(二)剧目策划、编导、创作和设计制作;
(三)剧目的排练和展演;
(四)剧目的再创作、加工修改;
(五)精品剧目的推广宣传、参加比赛和评审;
(六)评审、论证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九条 评审、论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省文化厅负责核算管理,主要用于剧目评审、评估、办公、会议、审计检查、绩效考评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事前补助和事后奖励方式对入选剧目进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选择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对非整台剧目一般不进行事前补助支持;同一剧目的同一事项一般不重复支持。
(一)入选剧目的创排、加工改编、参赛和获奖剧目的展演可申请补助支持,补助金额根据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1.剧目新创排费用,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
2.剧目加工改编费用,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70%;
3.剧目参加比赛费用,补助金额根据其参加比赛的影响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
4.获奖剧目进行展演费用,补助金额根据所获奖项重要性和展演形式确定。
(二)获得国家级以上重要奖项或社会效益突出的剧目,根据其影响程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奖剧目的奖励金额根据所获奖项的重要性和参赛成本确定,一般不低于参赛的直接成本;同时获得综合奖和多个单项奖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加乘计算。
2.社会效益突出剧目的奖励金额,根据该剧目的公开演出场次、观众人数和演出收入等因素综合评定。
(三)专项资金不对非省级预算单位入选剧目的新创排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审定的范围管理使用,不得超范围支出。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获奖剧目的推广、提高,或根据实际需要用于该剧目直接相关方面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