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申报资料及预算编制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间和指标使用等,必须符合三年滚动预算和绩效预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使用专项资金支持的剧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内文化企业法人或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具备一定实力、且有稳定的创作演出队伍和排演设施设备;
(三)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通过预算项目库系统,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文化厅。省级文化单位直接向文化厅申报,市、县文化单位经当地文化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文化厅申报。
报送项目库时需同时提交相关参评材料,申请奖励资金的需提供奖励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省文化厅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要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文化部门预算项目库。
第十六条 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评选拟支持项目,审定项目预算及拟资助的方式和金额。
(一)评审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名财政财务人员和专家组成。专家从分门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同项目本身和承担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活动。
(二)项目评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评审工作方案,统一标准,严格程序,要针对每一项目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小组意见和成员个人意见。
(三)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评审结果审核后,作为编制省级文化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文化厅按规定编制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计划和三年滚动预算等。预算批复后,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支持省级文化单位的资金按照省级预算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支持市、县文化单位的资金按程序下达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使用。市、县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挪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