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管理,项目申报、预算编制及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脱离财务部门的反映、监控。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健全财务档案,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备进行审计检查和实施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批复、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和政策依据,以及有关责任人及其责任,加强相互制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要及时报送项目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实现等情况;在年终财务决算中,要进行单独反映,并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强化绩效管理,制定具体绩效实施计划和措施。加强对项目预算绩效的监督和控制,执行效果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和项目结项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结束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直接组织评价,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评价。对以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绩效评价必须有5名以上省级或国家级专家参加。
省文化厅、财政厅根据需要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重点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区别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奖惩和以后安排资金的依据。无绩效或绩效较低的项目,根据《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