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法监字〔2011〕52号)
各市卫生局、四大企业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医科院放研所、各医疗卫生单位:
我省是放射大省,放射诊疗设备数量居全国前列。目前,多数医疗机构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防护水平和放射诊疗质量有很大提高,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我省放射诊疗管理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建设项目评价率低、放射防护管理工作欠规范、滥用医学影像检查、为受检者提供防护的意识淡漠等问题。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放射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放射诊疗管理工作
放射诊疗工作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所采取的辅助措施,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工作的基础。放射诊疗工作质量控制与放射防护水平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依法管理和依法执业的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该项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放射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范围与开展诊疗服务范围的相符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情况;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措施与自检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职业健康检查、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评价与审查情况;放射防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情况;辐射警示标志的配备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项放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认真整改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把准入关,做好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年检与校验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省直管单位,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及市卫生局直管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县级卫生局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经许可校验的项目,不得开展相关放射诊疗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标准,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除省直管单位外,其他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初审、变更、年检与校验的部分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
㈠新证准入。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监督员完成对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单位初审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程序申请办证。
㈡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因法人代表、医疗机构名称、门牌号变化而申请变更的,直接到省卫生厅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仅更新放射影像诊断及介入设备而申请变更时,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监督员完成现场审核;因更新放射治疗及核医学设备而申请变更时,须由省卫生厅组织监督员完成现场审核;迁址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按新申请办理。
㈢年检。除省直管单位外,其他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年检工作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监督员完成,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当年不需年检。市级卫生监督员开展年检工作必须深入相应的医疗机构现场,对年检项目逐项进行审查监督,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完成的辖区内由省厅发证的放射诊疗单位年检情况按规定格式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办公室。
㈣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由省厅组织监督员完成,但省厅可根据各地开展放射诊疗许可的实际情况,委托有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校验审核。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我厅的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初审、变更、年检与校验的审核工作,对检查过程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处罚,对处罚结果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