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放射防护工作
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放射卫生防护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与卫生行政部门签定《放射卫生管理责任书》,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放射防护工作。要设立专门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承担全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省直管单位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独立的放射防护管理处(科)。要配置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并取得放射防护管理培训合格证后,具体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放射诊疗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层层落实责任。应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档案、设备性能与防护监测档案、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并长期保存。
五、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㈠各医疗机构要重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审查工作。对于新、改和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特别是放射治疗、核医学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在项目建成后要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㈡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可疑职业病患者、职业病病人及禁忌症者。要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严格督促使用。
㈢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每年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性能检测和防护检测,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安全性。特别要加强放射治疗工作中的质量控制,保证对患者最大限度地实施精确放疗,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㈣各医疗机构要切实保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实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专用警告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等装置。
㈤各医疗机构更新放射诊疗设备时,要及时进行设备的验收监测,及时办理或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和《医疗机构许可证》同时校验。
六、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报告义务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职业病病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工作人员清单、全年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报至《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的机关:除省直管单位外,由省厅办理放射诊疗许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要将上述材料报送到当地设区的市的卫生监督机构,省直管单位的上述材料,报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办公室。
联 系 人:逄林
联系电话(传真):0531-85599920
电子邮箱:sdjdzy@126.com
附件:1.省直管单位名单
2.省厅已经发放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名单
3.《放射卫生防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4.放射诊疗许可年检报送材料
5.放射诊疗单位校验报送材料
6.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档案内容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山东省放射卫生直管单位名单
山东省立医院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
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万杰医院
附件2
山东省卫生厅已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单
济南市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山东省职业病医院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山东大学校医院西校区分院
山东师范大学校医院
山东财政学院医院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总医院
济南市中心医院
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章丘市人民医院
平阴县人民医院
商河县人民医院
济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青岛市
青岛市立医院
青岛市中心医院
青岛市肿瘤医院
青岛市商业职工医院
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
胶南市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