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卫食安发〔2011〕2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山东省卫生厅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