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山东省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山东省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山东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九条 山东省卫生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并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和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的监管领域,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框架及技术内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报送秘书处。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