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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山东省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山东省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山东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九条 山东省卫生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并根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划和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的监管领域,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框架及技术内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报送秘书处。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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