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推荐性标准;

  (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明确技术内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五)其他不予立项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山东省卫生厅根据立项审查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增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山东省卫生厅批准延长或者终止执行;

  (三)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山东省卫生厅;

  (五)其他应予调整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山东省卫生厅采取委托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卫生厅与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组,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应遵循的原则: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应当适应我省标准相关领域的整体发展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不得强调部门、行业或企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