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推荐性标准;
(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明确技术内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五)其他不予立项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山东省卫生厅根据立项审查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增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由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山东省卫生厅批准延长或者终止执行;
(三)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山东省卫生厅;
(五)其他应予调整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条 山东省卫生厅采取委托或招标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卫生厅与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组,由食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应遵循的原则: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应当适应我省标准相关领域的整体发展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不得强调部门、行业或企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