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编写的格式和要求;
(六)应充分考虑到标准的可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检验检测部门等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应包括申请审查的公文、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有关试验验证材料、参考文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电子文本。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家组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在山东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