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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编写的格式和要求;

  (六)应充分考虑到标准的可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检验检测部门等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应包括申请审查的公文、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情况、有关试验验证材料、参考文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电子文本。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家组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在山东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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