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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从审评委员会中抽取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专家组(7人以上),负责对标准进行科学性、实用性审查。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必要时,可邀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专家参与审查。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经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秘书处应记录审查过程,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组长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由审评委员会主任签署审议意见。

  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山东省卫生厅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家组、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五章 发布和备案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发布。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编排格式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37/×××-××××(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书面意见,山东省卫生厅应及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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