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从审评委员会中抽取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专家组(7人以上),负责对标准进行科学性、实用性审查。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必要时,可邀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专家参与审查。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送审稿,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经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秘书处应记录审查过程,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组长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由审评委员会主任签署审议意见。
未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遇有特殊情况,山东省卫生厅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家组、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五章 发布和备案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发布。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编排格式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37/×××-××××(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书面意见,山东省卫生厅应及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