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源头环节的节能监管和政策导向
  (一) 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源头把关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机构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应当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得制造和安装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设计(含系统设计)、制造单位应积极开发研制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并充分利用装置或系统的余热余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核锅炉安全技术指标时,应当同时审核锅炉的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与节能有关的性能指标;对不符合节能指标和安全技术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锅炉和换热容器制造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批量制造。型式试验机构在对电梯和起重机械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对其能效进行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准予制造。区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特种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3个月内予以补做;测试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
  (二)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特种设备,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有关锅炉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标准,各地区质监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按照治旧限新、逐步淘汰的原则,用3至5年时间使我区锅炉房节能全部达到预定目标。
  (三) 建立新增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全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新增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和环保部门对特种设备先行进行节能审查。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锅炉项目,质监、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 建立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发布制度。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申报“节能产品”国家认证,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推荐已通过自治区级认证的产品,并争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各地区在政府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