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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实行“十个严禁”
  “全民消防”首先是“全警消防”。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加强与各警种的密切配合,会同宣传、治安、法制、督察等警种联合开展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实行“十个严禁”。
  (一) 严禁建设工程违法使用。凡应经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验、抽查或审验、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依法从重处罚。
  (二) 严禁降低消防标准施工。凡建设工程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一律依法停止施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从重处罚。
  (三) 严禁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被挪用、拆除、圈占、埋压,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 严禁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 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凡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并依法从重处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六) 严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凡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一律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对单位从重处罚。
  (七)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八) 严禁使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凡违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娱乐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九)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施工现场违章使用明火,或者明火作业没有相应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的,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十) 严禁擅自使用查封场所和阻碍执法。凡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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