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1年4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5号)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资料,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临时编号,发放编号牌和行车证。按规定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二、增设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登记上牌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行驶证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四、第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行车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发放行驶证不收取费用。”
五、第十条修改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三)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四)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