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
(三)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
2、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1、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严禁超诊疗范围服务,严禁违法竞争,严禁利用医疗机构地位强制患者违背医院接受其指定的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严禁进行虚假宣传,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和评估。
2、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把这项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制定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省卫生厅、省医改办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牵头单位,要加强全省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省卫生厅要整合内部力量,研究设立专门的临时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机构。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强化支持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认真落实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积极支持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院信息化建设。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合理解决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和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等有关配套政策,为公立医院改革提供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