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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
(鲁教财字〔2011〕53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 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5号),规范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决定建立我省公办普通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

  审批贷款范围为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各类银行贷款。

  二、审批原则

  审批公办普通高校银行贷款,要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学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收入状况以及实际偿债能力审批。

  三、审批内容

  审批内容包括贷款的必要性;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和预期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贷款风险程度等。

  四、审批程序

  审批公办普通高校银行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办普通高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后,省属公办普通高校向省教育厅,市属公办普通高校向所在市教育局提交《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表》等贷款申请资料。

  (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公办普通高校申请贷款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三)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办普通高校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金融机构在公办普通高校申请银行贷款获得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信贷政策,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签订贷款合同。

  五、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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