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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一)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三)改造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项目;

  (四)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开发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出口创汇型项目;

  (七)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八)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经营企业;

  (二)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在本市设立企业,或者申请在国家批准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批准文件和相关前置行政许可之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情况告知同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依法取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者与该项目相应的配套性、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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