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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商务局 2011年7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管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5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强化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

  1、完善对外劳务项目备案制度。我市范围内具有对外劳务外派资格(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企业),必须由商务部门办理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含技术和管理人员)。公安机关在受理对外劳务事由的出国申请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备案手续。

  2、严格审核对外劳务备案材料。商务部门在为外派劳务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时,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以及企业与外方、企业与劳务人员、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如已签订)。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招收行为

  3、加强外派劳务企业资格管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必须具有外派劳务资格,并经省商务厅年审合格。严禁企业或个人擅自或超范围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严禁与非法劳务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违反以上要求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4、规范外派劳务招收行为。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入境、境外居留、工作许可等合法手续,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为劳务人员办理境外务工手续。

  5、严格执行外派劳务收费规定。外派劳务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及收取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因此向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要求其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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