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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的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4

不正当价格行为(一)

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2.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3.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万元-1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情节一

从轻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万元-2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2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0万元-4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4万元。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40万元-6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6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一

从重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60万元-8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8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80万元-1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10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的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5

不正当价格行为(二)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法价格法十四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万元-1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情节一

从轻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万元-3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3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30万元-5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5万元。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0万元-10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10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一

从重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0万元-30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30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300万元-5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50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的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6

不正当价格行为(三)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减轻处 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000元-5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情节一

从轻处 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万元-1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2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万元-2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4万元。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一般处 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0万元-5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10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一

从重处 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0万元-15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30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50万元-3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50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的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7

不正当价格行为(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000元-5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情节一

从轻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5万元-1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2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0万元-2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4万元。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0万元-3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6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一

从重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30万元-40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8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40万元-5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10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的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8

不正当价格行为(五)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计委《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违法情节,可以对其处以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不予处罚情节

不实施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

减轻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000元-2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情节一

从轻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以下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2万元-4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2万元。

从轻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倍-2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4万元-8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4万元。

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倍-3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8万元-12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4万元-6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一

从重处罚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倍-4倍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2万元-16万元。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6万元-8万元。

从重处罚情节二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5倍,责令停业整顿。

无违法所得

警告并罚款16万元-2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有违法所得,罚款8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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