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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调查、登记、认定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补偿方式;

  (二)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户型图及交房条件等情况;

  (四)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公摊补助系数;

  (五)过渡方式、期限,临时安置用房标准,奖励与补助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

  (七)签约期限;

  (八)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

  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前,应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级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在征询公众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和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公安、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75户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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