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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结合全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要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订实施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确保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统筹家庭服务业各类业态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扶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呼叫服务等业态发展。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其他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和扶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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