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和扶持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庭服务企业。员工制管理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劳动合同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实施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的重点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批,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家庭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家庭服务业价格的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对家庭服务业企业,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动者和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编制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
(五)鼓励发展社区养老(助残)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护理机构,享受养老福利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将生活料理、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餐饮服务列入社区养老(助残)服务主要经营项目。指导已注册的家庭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按规定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相关优惠政策。社区养老(助残)餐桌、社区托老(残)所享受相关扶持性政策。政府建造、购买、长期租用场地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场所,以低租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并鼓励其在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场所。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助残)家庭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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