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
(一)加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在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家庭服务人员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或输入。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支付培训补贴。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一批职业院校和具备培训资质的家庭服务企业作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逐步推行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有用工需求的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实施员工制的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三)大力培养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大力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规范家庭服务业的市场秩序
(一)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制(修)订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完善标准体系,扩大标准覆盖范围。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组织,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
(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标准制定、行业统计、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等工作,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资质、信用评定工作。要加快家庭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机制,逐步完善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的信用和服务质量体系以及公示制度,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