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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人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人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家政服务企业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公布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为家政服务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经申请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企业及雇用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不能安排休息的,应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部门要探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工伤保障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力争将雇佣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建立多渠道维权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畅通司法维权途径,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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