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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联动机制运行条件及主要内容
  (一)启动条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待国家和省编制并发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予以替代,下同)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超过4%(含4%,下同),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
  (二)终止条件。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4%以下,终止联动机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
  (三)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持续在4%以上运行,且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价格临时补贴或失业保险金补贴。
  四、补助办法和标准的确定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补助标准和时限不低于省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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