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国资委召开主任办公会审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修订稿草案;
(四)对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修订稿草案,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省国资委印发新的章程文本;属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省国资委控制的公司的,由省国资委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对审议未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修订稿草案,退回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送公司章程草案、修订稿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及其电子版文档:
(一)关于公司章程草案或者修订稿草案的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草案或者修订稿草案的决议;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省国资委要求或者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省国资委控制的公司的章程只修改个别条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后,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对符合章程修改条件的,省国资委印发章程修正案文本,或者出具建议修改章程的书面意见送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不符合章程修改条件的,决定或者建议不予修改。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草案或者修订稿草案,必要时由省国资委直接起草,并征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公司筹建办公室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审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省管企业章程或者修正案,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经主管机关审批的,由公司董事会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省管企业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章程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全面、正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维护公司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一条 省管企业董事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省国资委或者股东会报告公司章程执行情况和董事会履行章程规定职责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管企业总经理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会报告执行章程中规定的总经理职责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管企业监事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省国资委或者股东会报告公司章程执行情况和监事会执行章程规定职责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当指定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章程实施、监督和修订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