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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社会效益原则。民营医疗机构要坚持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把服务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以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树立民营医院的良好形象。
  (三)优先发展原则。各地区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要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人员、机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方面依法核准,不得设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四)规模发展原则。重点发展大中型民营医院,发挥规模效益,树立民营医院品牌,扩大民营医疗机构的影响。
  (五)优势互补原则。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综合考虑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的配置,避免盲目、无序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资源的整体效益。
  (六)规范有序原则。在做好政策扶持的同时,加强行业管理,强化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意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发展和壮大,进一步健全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在基层特别是农村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资源互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在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供高端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建成和发展一批有社会影响的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的局面。力争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床位的数量大幅度提升,机构数量和床位数量到2013年分别达到全省总量的40%和10%,2015年达到45%和17%,2020年达到50%和25%。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管理工作;指导省医院协会建立民营医院分会,作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维权与自律的组织。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修订相关法规,制定和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1.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领域和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鼓励在城市新区、卫星城、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设立民营医院。支持举办一定规模的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等专科医疗机构。
  2.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各地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要按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比例,给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并向社会公布。在未制定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前,不得以不符合规划为由,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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